描述

-为收购投资基金或风险资本基金的单位而转移相当于或超过 350 000 欧元的资本, 用于根据《投资基金或风险资本基金》成立的公司的资本化葡萄牙立法, 其在投资时的到期时间至少为五年, 至少占在该国公司进行的投资价值的60%。

-转移 350 000 欧元或以上的资本, 用于在国家领土上设立总部的商业公司, 同时创造5个长期就业机会, 或加强总部设在国家领土上的商业公司, 已经成立, 创造或维持工作, 至少有五个永久性的, 至少为期三年。